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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江阴市医学会,英文名称为Jiangyin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JYMA

第二条  江阴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市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市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和医学管理工作者的管理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和我市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健康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江阴市行政审批局,监督管理机关是江阴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学会办事机构挂靠江阴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

本会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阴市迎阳路199号,邮政编号:214434

第八条  本会会徽为江阴市医学会会徽。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服务、科普、培训、咨询。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印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教材、讲义、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参与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

(五)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六)发展与国内外医学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我国港澳台地区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九)评选奖励优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医学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

(十)宣传、表彰、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学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作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一)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二)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三)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第十条  本会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普通会员和名誉会员两类。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普通会员条件:

1﹒医学院校毕业,获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者;

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3﹒从事卫生健康事业管理的行政人员,积极参与、支持本会工作;

4﹒符合经本会审定的分支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者。

(四)名誉会员条件:

外省市医学专家,支持本会工作,对我市医学科技事业有贡献者,或非医学界的外省市专家和知名人士,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市与其他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五)单位会员条件:

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医药企业单位等。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1﹒普通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2﹒名誉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及分支机构审核推荐;

3﹒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必要时刊登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二)选举理事采取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爱岗敬业、医德高尚、作风正派;

(三)在行业中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履行理事职责;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或决定;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任、解除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九)领导本会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6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六)会长、副会长任职最高年龄选任时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秘书长选任时一般不超过六十岁。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履行会长授权的费用支出审批事项,承担领导责任;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或授权秘书长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625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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